南京打击牟利性投诉举报,多起职业索赔投诉不予受理
近年来
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迅猛增加
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
严重挤压了消费者的维权空间
应当依法予以规制
2025年以来,南京市场监管部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、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,推动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机制回归立法初衷,持续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。相关部门建立市级批量投诉综合研判与区局个案综合研判相结合的“双研判”机制,认定并依法规制了一批牟利性投诉举报人,现公开市局综合研判认定的第十二批典型案例。
一
刘某茜批量投诉
依法不予受理、终止调解案
01
基本案情
近一年,南京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持续数据监测发现,刘某茜在本市先后发起31件投诉,涉及江北新区、秦淮区、鼓楼区、栖霞区、雨花台区、江宁区、溧水区、六合区、高淳区等全市9个区的31个经营主体。其投诉主要针对宣传页面使用“贬低其他经营者”等表述,并要求商家退赔费用、赔偿损失。
02
综合研判
就刘某茜的投诉诉求而言,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启动了市级层面综合研判机制。经查,近一年以来截至7月29日,刘某茜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10141次、举报25次,在广东、浙江、江苏等全国29个省份发起过投诉举报;投诉举报主要针对辅助营养补充品、宠物食品、枕芯等商品;从其主要投诉内容看,其在反复针对各类产品的网络宣传页面中存在「贬低其他经营者」用语的问题进行投诉,投诉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特点,购买商品的数量、次数、频率与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,知假买假、牟利性目的明显。
经综合研判,刘某茜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,符合《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第十七条「(一)购买商品的数量、次数、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;(二)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、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、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,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,对同一经营者、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、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」的情形,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规定的「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。
03
处理结果
综上,有关涉诉区局结合具体核实情况,依据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第十六条第三项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(六)项的规定,依法对刘某茜的有关投诉作出了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的决定,并依法告知了该决定。就刘某茜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而言,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。
二
冯某曼批量投诉
依法不予受理、终止调解案
01
基本案情
2026年7月,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经数据预警发现,冯某曼在本市集中发起了14件投诉,涉及江北新区、鼓楼区、秦淮区、建邺区、栖霞区、雨花台区、江宁区、六合区、溧水区、高淳区等全市10个区的14个经营主体。投诉事由主要集中于宣传用语、价格标注等问题,要求商家退赔费用,赔偿损失。
02
综合研判
针对冯某曼提出的投诉诉求,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启动市级综合研判机制。经调查,截至7月29日近一年内,冯某曼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233次、举报70次,曾在山东、山西、内蒙古等12个省份发起投诉举报,主要涉及美容美发、按摩推拿等服务。7月以来,其在本市集中投诉18起、举报18起。投诉内容显示,她在短期内针对多家推拿按摩机构的价格标注,以及美容机构“深层清洁”等宣传用语提出投诉;相关投诉和诉求具有文本格式化、表述专业化特征,购买商品的数量、次数和频率明显偏离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,知假买假及牟利性目的明显。
经综合研判,冯某曼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,符合《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第十七条「(一)购买商品的数量、次数、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;(二)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、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、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,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,对同一经营者、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、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」的情形,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规定的「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。
03
处理结果
综上,有关涉诉区局结合具体核实情况,依据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第十六条第三项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(六)项的规定,依法对冯某曼的有关投诉作出了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的决定,并依法告知了该决定。就冯某曼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而言,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。
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力推进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,坚定遏制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,坚持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,督促经营主体合法经营,支持和保护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正当维权,维护公平、有序、诚信的市场秩序,全力守护本市营商环境。